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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落实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 的通知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

2014-8-6 17:47| 发布者: lihui| 查看: 2763| 评论: 0

关于落实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

的通知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

近日,财政部、教育部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财教[2014]180号,以下简称“180号文件”)。为落实该文件有关规定,经开发银行总行行领导批准,自8月4日起调整助学贷款额度上限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贷款额度上限

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上限由6000元上调至8000元。全日制研究生(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)每年贷款额度上限由6000元上调至12000元。

二、做好贷款额度核定工作

按照《财政部 教育部 中国人民银行 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》(财教[2008]196号)以及“180号文件”的规定,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;对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本专科学生,或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研究生,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。

按上述规定,我行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,原则上贷款额度在相应上限内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。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已经调整了贷款额度上限。请县区(高校)资助中心依据学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首先判定学生类别:若为本专科学生,请县区(高校)资助中心在8000元以内,原则上按照学生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学生贷款额度;若为研究生,请县区(高校)资助中心在12000元以内,原则上按照学生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学生贷款额度。

此外,请高校配合县区资助中心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,并及时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回执。

三、做好助学贷款受理工作

一是请各地区、各高校依据本地区、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,合理确定助学贷款资助比例,确保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求。对未进行高中预申请的学生,加强贷款资格审查,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受理,保证受理工作顺畅高效。二是请县区资助中心和高校做好对国家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,向学生说明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问题,请学生按照学费与住宿费之和申请贷款额度,同时做好贷款额度的核定工作,以确保助学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文件规定。三是对已按贷款额度上限6000元签订的借款合同,原则上继续按原合同金额继续执行。对已核实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实超过6000元,且迫切需要增加贷款额度的学生,由县区资助中心将其信息及高校收费标准证明材料于8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,省资助中心与分行核准后,县区资助中心可变更借款合同,依据学生学费与住宿费总和相应上调贷款金额。四是依据财政部等部门对“180号文件”的解读,研究生仍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,由于我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较高校助学贷款覆盖范围更广,年发放量更大,因此我行主要以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展研究生助学贷款工作。

《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》(教助中心[2014]56号)有关内容与四部委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财教[2014]180号)要求不一致的,以“180号文件”为准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      评审三局    

       2014年8月4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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