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记者:克勤 范斌)1月11日,《河南日报》刊登市教育局副局长傅晓凯撰写的理论文章《提升党员干部的三种法治素质》。全文附下:
提升党员干部的三种法治素质
□傅晓凯
“奉法者强则国强,奉法者弱则国弱。”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素质,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。法治素质是指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相结合而产生的,它是稳定的、潜在的、长期起作用的法治人格、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综合本质。包含法治人格素质、法治意识素质和法治能力素质。法治人格是根本,法治意识是源泉,法治能力是本领,三者相辅相成、相得益彰。
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人格素质。法治人格素质是指一个人具有的法治修养与德治修养相结合、内在修炼与外在行为相统一而展现出的独特个性、尊严、价值和人格品质的总和。法治人格素质包括两个转化:一是法治价值观念和规范内化为主体的品质,二是这种品质外化为法治行为和习惯。法治人格素质是个性、是修身、是导向、是基石、是力量。“法律需要被信仰,否则它形同虚设”。党员干部要有更好的法治人格素质,带头信仰法律、自觉遵守法律、维护法治权威,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。治国必先治党,治党务必从严。治民先治吏,治吏必用法。党员干部应注重法治人格素质,依法依规依纪,严格要求自己,立定脚跟做人,做正直、正派、正气之人,用法治人格的力量教育人、感染人、启发人,形成法治人格的无形资产。
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素质。法治意识的内涵是指人们对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普法、守法等法治范畴的思想、观点和心理的总称,其外延包括法治精神、法治文化、法治知识、法治观念、法治思维。马克思指出,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。法治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治的反映。所以,法治意识的产生,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治知识的基础上。“法律必须普遍的为人知晓,然后它才有约束力。”党员干部要做带头学法、执法、懂法、护法的模范。既要学根本法,又要学专业法;既要学国内法,又要学国际法;既要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,又要学国外法治有益经验;既要学实体法,又要学程序法;既要学法律条文,又要学法治理论。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、判断是非、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。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、程序思维,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,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、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,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。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,对于党员干部而言,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,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,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,以及守护法律、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,决不能对别人是法治,对自己是人治。党员干部在履行公职时应体现法治意识,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、法无授权不可为。各级党员干部,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对法治怀有敬畏之心,不得违法行使权力,更不能以言代法、以权压法、徇私枉法。
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素质。法治能力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推动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及时普法、全民守法的综合运用的本领。法治能力是方式、是引领、是动力、是渠道、是规范。马克思指出,法律是肯定的、明确的、普遍的规范,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、理论的、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。当前尽快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,重点解决好法治生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切实改变重长官意志、轻法律重器,重法的创立、轻法的实施,重部门法律、轻根本大法,重法律条文、轻法治理念,重严刑峻律、轻民商法治,重法的工具性意义、轻法的调节性意义,重程序公正、轻实质公正,重事后用法、轻决策用法,重业务用法、轻改革靠法,重处罚追究、轻契约精神,重维稳、轻维权等问题。各级党员干部要有坚守法治的定力、厉行法治的意志。尽快全面提升法治能力,应当成为新形势下各级党员干部提升执政水平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。坚持正确的用人向导,把能不能具有良好法治素质、遵守法律、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,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质的治国理政的党员干部队伍。
(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法学博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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